关于物权法基本权利体系的几点经济学思考

Research output: Contribution to journalArticlepeer-review

Abstract

论文根据经济关系的实际和马克思的大量论述,分析《民法通则》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,提出不同于许多法学专家的解决思路,供制定物权法时参考。其要点为:1.所有权并非如《民法通则》所说的只包含占有、处分和使用的权利,而是还包含有狭义所有权,即归属权,这样,当所有者将占有、处分、使用等权利全部让渡出去以后,才不至于出现权利的真空,而能够继续成为财产的主人,享有相应的权能和利益。2.阐述支配权的实际涵义及其同所有权的关系,认为不能在物权法中将所有权简单地定义为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。3.《民法通则》的所有权规定割裂了权能和利益互相依存的内在统一关系,应加以改正.
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(Simplified)
Pages (from-to)3-12
Number of pages10
Journal中国经济问题
Issue number04
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- 2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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