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
近年来,出现了将我国公有制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同的情况,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站不住脚。股份制“姓公”或“姓资”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。对于理论界和媒体对马克思著作和中央有关理论指导的误解,需要引起重视,有必要澄清理论是非,以避免理论误导可能产生的多种混乱和消极后果。
投稿的翻译标题 | Distinguish “Form of Public-ownership" and the “Realization of Public-Ownership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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源语言 | 繁体中文 |
页(从-至) | 11-12 |
页数 | 2 |
期刊 | 经济经纬 |
期 | 06 |
州 | Published - 2004 |
Keywords
- 公有制形式
- 公有利实现形式
- 股份制属性